浙江金華中洋超市總經理賈瑞君狀告湖北省婦女聯合會知音雜志社名譽侵權一案,由金華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日前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知音雜志社在調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知音》雜志顯著位置上刊登向賈瑞君賠禮道歉聲明;知音雜志社于調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給賈瑞君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5000元。
  本案由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一審公開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知音》雜志總第266期中刊登署名作者為“季雨”、“金錚”的《向超市投毒!“杰出青年”報復情敵彰顯惡魔人格》一文,涉及本案原告名譽的相關描述與“事實”,大部分并未被作為創作基礎的法院判決書所確認。所用詞語較為曖昧,描寫手法較為夸張,內容極易使讀者產生誤解。刊登該文的《知音》雜志向全國發行后,客觀上造成了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被丑化與貶低,個人名譽受損害,也使原告所經營企業的聲譽遭受一定的負面影響。被告相關編創人員為求轟動效應,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對其侵權行為及侵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2004年2月9日一審判決被告在《知音》雜志顯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賈瑞君賠禮道歉聲明;賠償給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賠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畸高,向金華市中院提起上訴,金華中院受理后,于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調解,原被告雙方日前自愿達成了上述協議。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趙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