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化肥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從保護農民切身利益出發,強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作用,促使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和解,兩千余戶受害農民獲得賠償。
  2001年7月,被告人賈某受被告單位北京某復合肥有限公司委托到河間市推銷化肥,并積極促成被告人田某與該公司達成化肥代銷協議。隨后該公司供貨414噸,田某將化肥售給原告周某等2285戶農民共357.35噸。2002年4月,該批化肥暴露出質量問題,直接造成受害人小麥產量減幅50%,經濟損失達百萬余元。檢察機關對化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以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向河間法院提起公訴后,周某等2000多戶受害農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107006.76元。
  此案因受害人數、受損作物面積大且關系農村社會穩定而備受當地黨委、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河間法院對此案極為重視,組織精干力量認真分析和研究案情。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他們把保護受害農民利益、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作為審判工作的著力點,注意在調解上下功夫,多次對被告當事人講法釋理、曉以利害,明確指出如能主動賠償損失,將被視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判處。經過深入細致的調解,被告方當事人表示愿意賠償受害人損失,雙方最終達成和解,2285戶農民最終獲得賠償款51.2萬元。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錢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