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一萬五千余件
  基本建成專業審判隊伍
  基本形成適用規范框架
  從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至2003年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共15867件,審結15315件,其中決定賠償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這是記者從今天召開的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十周年座談會上獲知的信息。
  全國法院系統已經基本形成一支國家賠償審判專業隊伍。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均成立了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審理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大多設立了理賠小組負責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定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通過了相關規范性文件,還作了60余件批復,從而基本形成了國家賠償法適用規范的框架。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要引入聽證程序,增加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實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司法為民”6項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完善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無論一審、二審還是再審宣告無罪,或者違法財產保全、違法采取強制措施和違法執行錯誤,糾正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權;完善立案和信訪工作,確保群眾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權得以實現;建立法律救濟制度,給予賠償請求人更多的便利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建立國家賠償爭訴的釋明制度;嚴格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降低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成本;解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執行難問題,確保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及時得到恢復。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趙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