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與買房人簽訂了預售協議,并收取了定金,但是到簽訂正式合同時,買房人卻發現房產公司又將自己定購的房屋高價賣給了他人。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北京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約,雙倍返還買房人支付的定金38萬余元。據悉,這是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后,北京市首起終審判決的購房消費者獲得雙倍賠償案。
  去年1月,39歲的王女士與寶泰隆公司(原為北京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之一)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合同。雙方約定:同泰公司以每平方米7125元的價格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王女士,并約定4月份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當日,王女士就支付給同泰公司購房定金人民幣40萬元。
  4月,當王女士按約定與同泰公司簽訂正式合同時,得知同泰公司已將房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價格轉賣他人。這讓王女士感到很憤怒,認為同泰公司的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女士把同泰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解除雙方協議,雙倍返還定金。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同泰公司收取王女士支付的購房定金后,又以更高的價款把房屋賣給第三人,應承擔雙倍返還賠償責任。該房屋價值96萬元,法定定金為標的額的20%,超出部分無效,所以法定定金應為19萬余元,最終法院判令同泰公司退還王女士40萬元,另賠償王女士19萬余元。
  相關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5種情況可以適用雙倍賠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青年報
文章作者:李罡 范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