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對于保證我國成功舉辦2008年北京奧運會、促進奧運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今后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原則。
  該原則指出,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奧林匹克標志不僅包括人們最熟悉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還包括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旗、格言、徽記、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委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志;《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
  該原則強調,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都屬于侵權行為。主要包括: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和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等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等。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可能使公眾認為其與奧林匹克權利人之間有商業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的,也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該原則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該市海淀區、朝陽區法院,第一、二中級法院和市高級法院都有權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權利人可以根據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同時參照訴訟標的確定不同的起訴法院。目前,海淀區、朝陽區法院可以受理爭議金額不滿250萬元的案件,第一、二中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25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除海淀區、朝陽區法院外爭議金額不滿250萬元的案件,市高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則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受理。
  關于賠償金額,該原則說,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奧林匹克標志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任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