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日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政治部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初任審核通知》),以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
  據了解,任命法官和提請任命法官的審核制度是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加強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確立的。最高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上述制度的確立,有力地推進了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進程。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反映出審核、備案的范圍不夠明確,審核、備案的程序不統一等問題。《初任審核通知》針對相關問題,對初任法官審核作出了更為具體可行的規定。
  《初任審核通知》進一步明確,審核對象的范圍僅為初次任命和提請任命為法官的人。并規定初任法律職務為人民法院院長或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按照有關干部協管工作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審核程序。
  在審核權限上,《通知》規定初任法官的審核分為兩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報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中級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初任審核通知》立足法官隊伍管理的長遠發展和實際執行情況,將審核權統一收歸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同時,《初任審核通知》規定了審核的具體程序和審核重點。審核重點包括被審核對象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編制;是否符合法官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和任職程序;是否具有法官法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官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官法關于法官不得兼任有關職務及有關任職回避的規定;是否符合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的其他規定。
  《初任審核通知》還對審核工作的監督做出了規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監督,受理有關投訴,使法官任命工作公開、透明,并接受群眾監督。
  另外,《初任審核通知》還就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審核備案情況提出了要求。有關審核工作的公文格式此次也得到了規范。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張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