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草案)》。據悉,南京也是我國第一個為低保立法的城市。
  根據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購買商品房戶籍遷入南京市未滿6年的;外地來寧就讀的在校學生;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參加社區公益勞動的;拒絕管理機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的;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權獲得法定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而未采取相關措施或者主動放棄的。
  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如實反映家庭收入情況。申請人不得采取虛報、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經管理機關查實,該家庭兩年之內不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冒領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嚴重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文章出處:轉載自《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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