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國際兒童節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召開減刑假釋宣判大會,對23名未成年犯予以減刑,對5名未成年犯予以假釋,當場釋放。這些被減刑假釋的少年犯現在有些已經不再是孩子了,他們最大的22歲,最小的18歲。據了解,當天被減刑假釋的少年犯中,絕大多數是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的,刑期最長的是18年。400名在少管所關押的少年犯參加了此次減刑假釋宣判大會。
  面對這些失足的孩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注入教育、挽救、感化的理念,力爭使一個個扭曲的靈魂得到矯正,使一顆顆失落的心重新燃起對未來的希望之火。
  宣判會后,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分兩組對十余名未成年罪犯進行了回訪,其中包括北京某網吧縱火案的三名罪犯。其中兩人今年都已經16歲了,談到對以往犯罪的認識,兩人不約而同地表示極為后悔。他們說,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后果那么嚴重,造成那么多的人員傷亡和那么大的財產損失,深感悔恨,同時對在火災中傷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
  在今天回訪的少年犯中,還有一起搶劫殺人案的罪犯劉某某。這起案件在當時曾引起了極大的轟動,作案時罪犯劉某某年僅14歲。劉的父親是一個專門從事屠宰業的個體戶,劉父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對子女很少說服教育,平時動輒打罵,有時甚至將劉某某捆綁起來,用木棍毆打。從此,在劉某某的心靈深處,就埋藏下了暴力的種子,劉某某認為暴力出真理,暴力可以解決問題。1998年5月,劉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某小學操場欲與該校7歲的一名學生踢球遭到拒絕,他即將該名小學生帶出操場并實施了搶劫犯罪,搶劫后他將這名七歲男孩打昏后埋入沙坑,致其死亡。案件宣判后,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經常去回訪劉某某,針對其犯罪的原因對其進行幫教,經過教育,劉某某自覺改造,多次取得勞改積極分子的光榮稱號,并在此次宣判會上被減刑1年6個月。劉某某對少年法庭法官表示,感謝法官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自己將繼續努力,爭取早日重返社會,成為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
  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每年都要回訪少年犯60余人次,這已經成為一中院少年法庭的一項工作制度,最多的一年,法官們回訪了100余人次。對于那些被判處緩刑在監外執行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們每季度都與他們打電話聯系,每年固定回訪兩次。在一中院少年法庭審理的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中,至今沒有一名少年犯重新犯罪。
  為做好少年法庭審判工作,一中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組建了一支過硬的審判隊伍,在院內挑選業務精通的法官擔任少年法庭的審判長和審判員。聘請了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和共青團、婦聯及工會干部做人民陪審員、特邀陪審員參加審判。庭審形式也發生了變化,由過去的坐堂問案式的審理方式,改為娓娓交談,敞開心扉的交流方式。
  一中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非常注重保證少年犯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對于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一中院一律為其指定辯護人。同時,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確保未成年人犯、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辯護權、舉證、質證的權利;確保被告人行使最后陳述權,讓當事人把話講完。
  針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及審判工作特點,一中院還適時地開展對青少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例如在發起訴書和提訊被告人時,對被告人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法制宣講,使其消除抵觸情緒,正確認識自己的犯罪行為,接受法律的審判。法官在開庭前及在法庭審理中,注意查明犯罪原因、成長環境、家庭因素、社會影響,有針對性地對被告人進行法制教育、人生觀教育。“寓教于審,審教結合”是一中院審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原則。他們把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通過庭前教育、庭審教育、宣判教育三個階段,貫徹到整個審判過程的始終,將法庭變成課堂,使審判變成教育,在庭審中注意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尋找感化點,使其破碎的心靈受到極大的震動和感化。
  審判結束了,可審判法官的職責還沒有履行完畢。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們非常注重做好庭后的幫助挽救工作。在一中院少年法庭審判的案件中,凡是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犯,一中院都要求有地方安置,如果本人、家庭不能聯系的,法官們就出面幫助其聯系接收單位,進行安置。對于有條件回校就讀的,想方設法讓少年犯返校。有這樣一個案例,兩名十六七歲的少年,學習成績非常優秀的少年,看到電視里黑社會老大的囂張和霸道后很羨慕,兩人商量要學一學黑社會老大的樣子,因此兩人拿著兇器,專門在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搶劫過路行人。被抓后學校老師和家長表示,這兩個孩子只是一時糊涂,平時學習成績非常突出,如果判以實刑,勢必會影響到高考,希望法院從輕處理。法官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案情和兩個孩子的認罪悔罪表現,考慮到孩子的前途,決定從輕處罰,對兩個孩子處以緩刑。學校接收了這兩個孩子,家長也表示一定全力監管。一年后,兩個孩子同時考上了大學,而且還是國內知名學府。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