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日前出臺了修改后的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記者就此采訪了司法部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從今年四月份以來,全國律師隊伍開展了集中教育整頓活動。這次集中教育整頓活動以深入開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規范律師與法官的相互關系,規范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為重點內容,通過廣大律師的自我教育、自找自糾,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全面加強律師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和行風建設,推動律師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完善規章制度,是本次集中教育整頓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也是推動集中教育整頓活動順利進行、鞏固集中教育整頓成果的重要保證。為此,司法部根據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的進展情況,出臺了一系列規章,修改后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只是其中之一。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是律師行業的最基層組織單元。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是否健全,是否真正發揮組織和管理律師的作用,是搞好律師隊伍建設的關鍵環節。目前,全國有11000多家律師事務所,其中合伙律師事務所達8000多家,抓好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建設,成為當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原來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是1996年頒布的,它在促進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機制的完善,強化內部管理,推動合伙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機制、規模化建設等方面也有了較大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這些問題原管理辦法已無法涵蓋,如不及時進行修改,就可能影響或制約律師隊伍的發展。在此背景下,我部為適應新的形勢,解決合伙律師事務所出現的新問題,決定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問:這次主要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哪些內容進行了修改?
  答:本次修改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高素質律師的隊伍的要求,堅持從嚴管理的方針,在認真總結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較大的修改。主要有:
  一是提高擔任合伙人的條件。由于《辦法》原規定的擔任合伙人條件偏低,合伙人退出和加入合伙比較隨意,導致合伙所不穩定,合伙人的責任感強,不利于推動合伙所的規模化建設。為此,《辦法》在原條件的基礎上,將合伙人的執業經歷由三年提高到五年,并且要求合伙人在擔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退出合伙、申請設立新所的情況做了一些限制,如,規定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內,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又如,因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但能夠證明對導致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不負管理責任的合伙人除外。
  二是增加合伙人會議管理律師的職責。合伙人會議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合伙人會議制度,是搞好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關鍵。《辦法》在合伙人權利和義務、合伙人會議職責中,增加了管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職責。同時,《辦法》對合伙人會議制度的主要環節,如合伙人會議的召集方式、議事程序和規則、表決方法和決議的形式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另外,《辦法》要求合伙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健全設立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日常事務。
  三是完善合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辦法》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同時,對合伙所一些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做了列舉式規定。如,統一接受委托和收費制度,業務學習培訓、職業道德培訓、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研究等制度,利益沖突審查制度,所內投訴查處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四是規范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解散清算程序。原《辦法》對合伙所解散清算的規定較少。近幾年來,陸續有一些合伙所終止或者被吊銷執業證書,由于沒有規范,出現了一些問題。修改中增加了一些規定,使解散清算程序更為明確、系統,更具可操作性。《辦法》對合伙所的解散事由、清算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清算期限、債務償還、清算期間合伙人的義務、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等內容做了規定。
  問:司法行政機關打算如何貫徹落實?
  答: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即將轉入自查自糾階段。自查自糾階段的主要任務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認真查找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活動、律師執業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在自查自糾階段中,律師事務所要認真組織律師學習修改后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照檢查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切實加以整改;要加快內部建章立制的步伐,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要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管理機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要強化內部約束機制和自律機制,加強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加強對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建設的檢查監督,推動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建設。

文章出處:轉載自《法制日報》
文章作者: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