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陽區法院受理了第一起受害人家屬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墊付責任的案件。吳某被撞身亡后,由于肇事司機至今沒有被抓獲,其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對方先行墊付應由逃逸司機承擔的各項費用共計12萬余元。
  吳某于今年3月30日晚在木樨園環島東南角被一輛汽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肇事車輛逃逸,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但尚未抓獲逃逸司機。
  國務院于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1992年2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保險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自1995年起,在全市范圍內對所有的機動車(包括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的機動車)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吳某家屬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國人保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先行墊付應由逃逸司機承擔的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顏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