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活動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確保當事人的訴訟知情權和參與權,消除當事人的合理懷疑,“讓當事人官司打得明明白白”,這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對法官們提出的具體要求。為此,一中院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轉變審判作風,將法官釋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貫穿審判活動的全過程。
  一中院規定,法官應主動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在庭審前告知其應提供的證據及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對于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及沒有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指導其正確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積極行使釋明權;向當事人告知與案件相關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并解釋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及其立法原意,盡可能避免因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了解、舉證不及時而導致反復開庭,或者有理的當事人因不懂法律規定而輸了官司,進而達到讓當事人接受法院判決、服判息訴的效果。
  記者日前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采訪,該院正在開庭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案件雙方當事人因為小孩的撫養費問題在法庭上爭執不下,女方愿意撫養孩子,但要求男方多支付撫養費,男方以收入低為理由拒絕。審判長谷世波當庭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法律知識,告知雙方當事人父母必須盡到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撫養費的數額要依據當事人的收入情況酌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官的耐心解說下,雙方當事人當庭接受了調解,將孩子的撫養費由100元增加至250元。庭審結束后,男方當事人感慨地說:“我不懂得法律知識,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主動給我講解法律規定,適當增加一些撫養費,我心服口服,關鍵是這場官司我打得清楚明白!”
  正是由于一部分當事人訴訟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北京一中院在審判過程中強調法官要適度規范地行使釋明權。自這一做法實施后,該院民事案件的撤訴率和調解率不斷上升,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上體現得尤為突出。2004年上半年,婚姻家庭合議庭共審理二審民事案件87件,其中31件案件撤訴或調解,調撤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近40%。
  為確保法官規范適度地行使釋明權,一中院規定,法官要在一定的限度內行使釋明權,不得依法官的意志和意愿進行釋明,并對法官行使釋明權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
文章出處:轉載自法制日報
文章作者:王鋒、吳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