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關于現職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人大代表關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詢問答復了全國人大代表。現將有關精神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法官擔任仲裁員,從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職權范圍,不利于依法公正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官不得擔任仲裁員;已經被仲裁委員會聘任,擔任仲裁員的法官應當在本通知下發后一個月內辭去仲裁員職務,解除聘任關系。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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