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當龍某從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領回3萬元執行款時,感慨地說“想不到中止執行6年之久的‘死案’竟然起死回生”。此案是該院中止執行后“起死回生”的第97起案件。
    為了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得到真正實現,做到案了事了,石門法院從今年3月起,開展了“為中止執行案件把脈”活動,在嚴格遵守中止執行規定的基礎上,出臺了《石門法院案件中止執行管理規定》。該規定凡需中止執行的案件必須實行合議,防止中止泛濫化。合議庭在聽取案情匯報,審查相關證據后,認為確需中止的,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中止,并給雙方當事人送達中止執行裁定;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一律不得中止,承辦人必須限期執行完畢。中止執行案件必須進行公示、通報,增強中止透明度。中止執行案件建立專門臺帳,定期進行公示、通報,以接受社會、群眾監督,也為懸賞、舉報提供線索。龍某與李某債務糾紛案,就是一來訪者看到公示后,向法院提供了“李某打工地址和其經濟狀況有了很大好轉”的線索后,該院迅速出擊而執行的。中止執行案件必須實行回訪、排查,謹防中止無期化。將歷年積累的中止執行案件進行重新排查、登記和調配,分頭走訪當事人,重新查找執行線索,對恢復執行能力的及時執結,有部分執行能力的部分執行,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經過一定程序終結執行或發放債權憑證。今年,因回訪發現執行線索而執行清結的達9件之多。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郭祚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