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義信律師事務所劉雙舟律師從朝陽區法院執行法官于愛華手中接過了本市法院自推出“委托調查制度”后簽發的第一張委托調查令。拿著這張調查令,他可以到銀行、工商、房管、稅務等部門查找“老賴”的財產證據和線索。而在過去,這項權利只有法官才能行使。
  劉律師是申請執行人北京商業銀行櫻花支行的代理人。7月26日,當他得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推出“委托調查制度”后,就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
  法庭上,于愛華法官首先對律師的書面申請進行了審查,即是否有當事人的授權、是否具有律師資格、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之后,他又向律師交代了五項權利和義務:律師應嚴格按照調查事項的范圍和程序進行,及時將調查結果提交到法院;調查令只能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使用,調查結果只能用于本案的執行;在調查過程中應注意保密,如因律師自身的行為侵害了他人權利,應由律師自行承擔責任;在調查過程中遇到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協助調查的情形,應及時告知法院等。劉律師點頭同意。隨后,于法官將調查令簽發給劉律師。記者在這張發給朝陽區工商局的調查令上看到這樣一行字:朝陽法院委托劉雙舟調查被執行人工商檔案。調查令結尾寫著:如果不履行協助義務,法院將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說起這起執行案件,劉律師頗感頭疼。他說,好長時間以來,他無數次往返銀行、房管、稅務等單位調查執行線索,每次都被以“沒有義務提供”遭拒。而在工商部門那里也只能查到部分信息,一些網頁標明無權查詢,而且工商部門會在查到的信息上注明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有時,他發現了線索后再陪著法官去調查,結果被執行人又轉移了財產。劉律師說,一紙調查令會讓今后的調查工作順利許多。
  據于愛華法官說,目前該院執行工作壓力很大,每個法官手里都有數百件執行案件。法官雖有權利去調查財產線索卻沒有足夠的精力,法院委托律師調查,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辦案效率。此外,代理律師參與到案件執行中來,也增加了案件執行的透明度。他說,律師拿著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時,對方拒不接受調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法院將按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處理,依照法律規定對他們采取罰款、發司法建議函或者拘留等措施。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顏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