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等10項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部分日前獲重大修改,對外加工企業登記手續被簡化。
  “三來一補”憑3份文件備案
  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天通過了修改一系列條例的決定。按照修改后的《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企業只需憑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的協議,就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可向當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申請立戶。而在辦理海關登記備案手續時,業主只需憑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的協議、批準文件和稅務登記證。這使得廣東企業在經營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時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與《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同時修改的還有《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按照修改后的規定,未經報審環境影響報告,擅自進行建設,或瞞報、假報建設項目致使環境報告失實,環保部門可處高額罰款,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罰款5000元?1萬元,而投資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罰款5萬元?20萬元。
  排污超標車警方可限期維修
  同時修改的《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則規定,技術貿易機構和個體勞動者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可從事技術中介或技術經紀活動,取消了此前的“從業資格證”。
  而修改后的《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賦予公安機關對排氣污染超標的機動車暫扣行駛證并責令限期維修的權力,但不得指定維修廠家。
文章出處:轉載自廣州日報
文章作者:張偉湘、任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