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區礦工因拖欠工資而訴房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審理過程中,一中院發現該企業沒有在支付工資時提供給職工工資清單,便向該區勞動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勞保局對此高度重視并作出整改。
  55歲的張某是房山一煤礦的工人。2003年6月,以煤礦拖欠了他6天的工資而向房山勞動保障局舉報,稱該煤礦從建礦以來,沒有支付職工工資清單制度,拖欠其工資,請求房山勞保局予以查處。區勞保局立案后通過調查取證發現該煤礦提供的工資表中有明確的工資清單,沒有拖欠張某的工資,未發工資是因為張某休息,沒有出勤,因此認為張某舉報的問題不成立,做出處理舉報辦結單。張某不服,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復議維持了房山勞保局的處理舉報辦結單。
  張某不服,將房山勞保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理舉報辦結單。一審法院維持了處理舉報辦結單。張某又上訴至市一中法院,一中院認為房山勞保局作為勞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對有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作出處理的職責。房山勞保局接到舉報后,根據相應的調查結果,作出的處理舉報單認定的事實清楚,因此駁回張某的上訴。
  一中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發現煤礦雖然有職工工資表,在工資表中對每位職工的工資情況有明確記載,但是并沒有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個人的工資清單。一中院認為,向職工提供工資清單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制備工資表并不意味著企業已經建立了工資清單制度。因此,一中院向房山勞保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在今后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加強對企業的監察力度,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完備的工資清單制度,充分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房山勞保局收到司法建議后,給張某所在煤礦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限其在42天之內改正,向全礦職工提供個人工資清單,逾期不改將依法進行處罰。同時,房山勞保局在給一中院復函中還表示要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的監察工作,有力地保護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范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