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為了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確保當事人能夠更加快捷地申請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將出臺《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所稱國家賠償確認是指,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申請,依法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執行過程中的司法行為是否違法的認定。
  《規定》要求,申請確認基層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受理;中級法院以上法院確認本院司法行為違法,一般應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組織形式是合議制,合議庭可以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進行聽證,還可以同時書面審理和聽證兩種形式。確認或者不予確認違法的,由制作決定書改為裁定書。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裁定書由院長署名,上級法院作出的裁定書由合議庭署名。此外,《規定》對確認申請案件的受理、審理期限,立案標準以及確認原審判、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置程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違法以后,當事人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但由于國家賠償法對確認的規定比較原則,司法實務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因確認遲延等而影響賠償程序啟動的現象。
  規定將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新聞網
文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