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投資5萬元就可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日前從權威渠道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經形成(以下簡稱草案)。國務院法制辦已于7月5日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將征求意見稿下發到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此次修改的條款有120多條,修改或增加的內容達400余處。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很多公民個人都希望能開辦公司。公司法修改特別注意到了這一點,新增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將更快地刺激市場經濟發展。
  草案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元,在名稱中就要表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公司章程就由投資的個人自己制定。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不過可設監事會。
  該自然人投資的5萬元既可是現金,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股權作價等,不過現金出資額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1.5萬元現金。
  個人設立公司的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程序更簡便。帶好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到工商機關登記即可。
  修改內容多達400余處
  除新增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外,草案增加了有關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制度的內容,以加大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同時提高公司信息公開透明度,增強中小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利益保護等也都納入其中。
  此次修改幅度非常之大,修改增加的內容多達400余處。公司法的修訂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本屆要審議的立法規劃。
  草案征求意見后年內提交審議
  據參與草案起草的權威人士透露,今年春節過后,國務院法制辦開始啟動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并向各相關部門征求修改意見,于5月底完成了公司法的修改初稿。
  該人士表示,這次改動非常大,將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公司投資其他公司、企業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性規定;增加股東股權出資、知識產權出資,特別是版權作價出資方式;取消或修改了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公司回購股份。
  根據安排,國務院法制辦將于8、9月份將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討論和最后修改,形成最終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年內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解讀
  1 取消公司投資限制
  現行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修改草案:取消了這一限制。
  專家解讀: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馮鶴說,恐怕任何一個公司都做不到完全遵守原規定,過去證監會也往往都是采取變通辦法處理這個問題。現在修改草案取消了這個限制是面對現實,也能從法律上保障企業的投資。
  2 新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現行規定:二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才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修改草案: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專家解讀: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張曉森說,此舉將極大鼓勵公民將資本融入市場。企業是市場經濟最微小的細胞,這樣的細胞規范發展將刺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獨資企業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即股東),只需要承擔注冊資金的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將承擔無限責任。
  因此,一人有限公司更符合市場規律。同時,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更簡便。
  3 上市公司新增“獨董”制度
  現行規定:現行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設立董事會和董事有規定,但卻沒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
  2001年,證監會發布規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董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會獨立監督。但事實上,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難以獨立。樂山電力公司獨董提議年報財務調查,伊利股份獨董俞伯偉對公司國債投資的質疑,最終都沒有得到結果。
  修改草案: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并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授予獨立董事兩項權利: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專家解讀: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周業安教授認為,在目前公司股權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獨董是由董事會選出,但他代表的卻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樣的定位就決定了獨董的尷尬處境,在“權利很小,責任很大”的背后,又沒有完善的訴訟條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獨董獨立監督的風險太大,沒有動力和勇氣來指責大股東的違規行為。
  有了明確規定后,獨立董事能大膽開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還應制定出具體保障獨立董事行使獨立發表意見權的措施。
  4 可用知識產權、股權出資
  現行規定:發起人可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修改草案:發起人除了可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外,還可用知識產權和股權出資;取消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的限制。
  專家解讀:清華大學法學院王保樹教授說,降低公司設立成本,既是公司競爭的需要,也是公司發展的需要。
  新規定體現出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股權出資的認可,降低了公司設立不必要的物質投入,是另一種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國內外投資者的積極性。
  5 股票上市門檻降低
  現行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
  修改草案: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萬元。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要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并要求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修改草案對應的數額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專家觀點
  清華法學教授認為現行規定主要問題是操作性不夠強 “公司法對中小股東保護不利”
  本報訊清華大學法學院王保樹教授認為,現行公司法的主要問題是操作性不夠,對中小股東保護不利;留下了很多法律空白;有的制度缺少具體內容;對有些不作為的規定,缺少相應法律后果的規則。同時,對于國際上的一些成熟的通用做法,我國的公司法沒有規定。他舉例說,公司法第135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做出規定”,但是,至今沒有制定出相應的規定,諸如普通股和特別股的區別,因而無法從法律上做出判斷,影響了公司的有效運營。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劉俊海博士則認為,修改公司法是我國資本市場走向法治的需要。為更高效地協調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雇員、供應商、債權人、競爭者、政府、社會中介機構等諸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必須通過建立健全主體制度、行為制度、權利制度和責任制度,落實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其各行其道、各得其所。這些都有賴于公司法的修改。
  鏈接:公司法修改背景
  我國現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放松了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和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等。
  這些修改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卻并未對《公司法》進行全面修改。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和今年的二次會議上,數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項議案,建議盡快修改公司法。
  公司法的修訂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本屆要審議的立法規劃。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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