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懲治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等犯罪活動,維護公共網絡、通訊的正常秩序,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
  這部司法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定制定的。于9月6日施行。
  這部司法解釋共九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何種情況下適用何種具體罪名做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了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定罪處罰標準。
  這部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明知他人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查處和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解釋共九條,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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