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300多名訴訟法學界的知名學者、專家、教授齊聚廣州,參加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就三大訴訟法修改中的有關熱點問題進行交流和展開探討。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10日率先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三大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方向性的建議。
  證人不出庭證言不采用
  證人證言一直是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據(jù)。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許多證人由于怕打擊報復等因素,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證,僅僅是以書面材料來作證。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法律上的事實應該是經(jīng)過合法程序認定的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因此,黃松有建議,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其證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辯雙方質證,不應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為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保釋為主羈押為輔
  超期羈押一直是影響人權保障的重要問題,國際社會也深切關注。在我國,實行的是羈押為主的制度,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羈押,甚至超期羈押。
  黃松有建議,我國應建立一套保釋為主、羈押為輔的制度,即通常情況下都是采取保釋,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偽造證據(jù),繼續(xù)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對其予以羈押。
  受教育權應納入受案范圍
  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范圍僅限于人身權與財產(chǎn)權。黃松有說,目前,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對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已作擴大解釋,受教育權、勞動保障權等權利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范圍之內。
  另外,黃松有建議,我國《行政復議法》已經(jīng)將受教育權等權益納入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也應當對此明確規(guī)定。
  可操作性作為修訂主要目標
  黃院長表示,一直以來,現(xiàn)代《民事訴訟法》都欠缺實務可操作性。對于在審判實務中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不少規(guī)定。他建議,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應當將其中相關內容上升為立法的具體規(guī)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應當作為修訂《民事訴訟法》的一個主要目標。
  新聞背景
  據(jù)悉,這是自去年底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第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guī)劃后召開的第一次訴訟法學年會,也是本年度中國訴訟法學界級別最高、參加人數(shù)最多的一次學術會議。
  據(jù)了解,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頒行于1991年,刑事訴訟法頒行于1997年,行政訴訟法頒行于1989年。隨著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深化,三大訴訟法的立法背景已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已明顯滯后,無法適應現(xiàn)實需要。近年來,在立法職能缺位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訴訟法進行補充,雖然解決了司法實踐的一些“燃眉之急”,但也由此導致司法解釋極度擴張,訴訟法被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沒,甚至被架空。依靠司法解釋只能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不能根本上解決訴訟法的缺陷。修改三部訴訟法勢在必行。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青年報
文章作者:梁克毅 羅愛萍 辛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