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海安縣人民政府制定出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
  《制度》闡明了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重要性,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對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二是行政機關當年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此后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三是行政訴訟案件比較多的行政機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次數一般不少于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半。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