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但有人竟以魚肝油冒充膽紅素出售,從中獲取錢財,結果落網。日前,南通市海安縣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宗某、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宗某和王某分別曾因賭博罪和流氓罪被刑事處罰過,二人在服刑期滿后,仍然不思悔改,并與他人進行合謀,相互分工,各司其職,以高價收購膽紅素為誘餌,騙取他人購買冒充膽紅素的魚肝油。2003年6月26日,二人在江蘇省如皋市某娛樂中心附近,騙得受害人郭某人民幣5000元。同年7月5日,他們又竄至江蘇省海安縣,并在該縣縣城以同樣手段,騙得受害人張某人民幣160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各退出贓款10500元。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且宗某是累犯,應從重處罰,王某也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因兩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能預繳罰金,并積極退賠受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南通市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志宏、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