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隨雇用的駕駛員長途送貨,貨車行駛途中突然失控,墜落橋下河床,兩駕駛員及車主當場身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由駕車駕駛員負全責。兩駕駛員家屬先后將車主妻子告上法院,提出賠償。日前,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兩案作出判決,車主妻子賠償兩駕駛員家屬各5萬元。 
  現年54歲的湯女士家住溧水縣在城鎮。2002年12月,湯女士貸款20余萬元,從江蘇金陵汽車運輸公司所屬的17分公司,轉讓一輛貨車。車子到手后,湯女士雇用了兩名駕駛員姜某、朱某。去年3月22日11點左右,湯女士丈夫吳某陪同駕駛員姜某、朱某運貨至陜西境內的一處下坡彎路時,因車子嚴重超載,加之駕駛員姜某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貨車失控,墜落橋下,車毀人亡。事發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姜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隨后,朱某家人將江蘇金陵汽車運輸公司及湯女士一并告上法院,要求金陵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萬元,湯女士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不久,法院判決支持了朱某家人的訴訟請求。該場官司剛剛結束,今年3月,姜某的家人又將金陵公司及湯女士一并告上法院,索賠15萬元。
  庭審時,金陵汽車運輸公司辯稱,姜某家人的訴訟主體錯誤,金陵汽車運輸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湯女士辯稱,她雖是車主,但駕駛員姜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所以,他們皆請求法院駁回姜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事故車的行駛證署名雖是金陵汽車運輸公司,但該公司已將車輛轉讓給湯女士,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為湯女士。另駕駛員姜某與金陵汽車運輸公司之間并不存在雇傭關系,所以,姜某家人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雇工在受雇期間,從事雇傭活動造成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雇工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本案中,駕駛員姜某是湯女士及其丈夫吳某生前雇用。發生交通事故,是因車輛超載和駕駛員采取措施不當所致。車輛超載,吳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車行過程中,采取措施不當,駕駛員姜某負有責任。綜合本案,湯女士應承擔相應賠償。于是,法院判決湯女士賠償姜某家人5萬元。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自慶、王玫、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