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醫院為患者診斷病情時將癌癥誤診為一般炎癥,致使患者喪失治療良機達兩年之久,責任究竟如何承擔?近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這起醫患糾紛案,認定醫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75%)賠償這名患者醫療費等經濟損失99301.80元。
  現年51歲的患者劉女士,系豐縣縣城的一名下崗工人。2000年8月18日,她因身體不適前往豐縣人民醫院診斷治療,經檢查認為是結腸癌,需動手術,遂住進醫院。在8月20日的手術中,主治醫師發現不是結腸癌而是腸套疊,便臨時改行套疊復位、回盲固定手術。后對術中發現的腸系膜根部的淋巴組織切片進行病理檢驗,診斷為淋巴結慢性炎。10天后劉女士出院。2001年8月、2002年5月和7月,劉女士因腹痛三次入住豐縣人民醫院,均被醫生診斷為粘連性腸梗阻,予以禁食、灌腸、減壓等治療,排除梗阻。2002年9月21日,經豐縣人民醫院進行CT檢查,診斷為結腸癌。劉女士遂赴南京,在南京中大醫院治療28天,逐步確診為惡性淋巴瘤,并先后化療7次。2003年8月,劉女士在徐州市第四人民醫院行右半結腸切除手術,并多次化療。經南京軍區總醫院對豐縣人民醫院于2000年8月20日手術中提取的淋巴組織切片進行病理檢驗,結論為惡性淋巴癌。2004年3月,徐州市醫學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豐縣人民醫院因技術水平原因,病理診斷為慢性淋巴結炎屬誤診,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時機。
  四次住院均被誤診,導致自己的病情貽誤,喪失了最佳的治療時機,劉女士一怒之下,以豐縣人民醫院構成醫療事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6萬余元。
  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患病后到豐縣人民醫院就診,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劉女士被醫院誤診誤治是事實。醫院將惡性淋巴癌誤診為淋巴結慢性炎、粘連性腸梗阻治療,貽誤了患者的治療時機,應承擔民事責任。劉女士身體存在惡性淋巴瘤是主要原因,醫院誤診只是導致其失去最佳治療時機,對其身體健康的損害而言是次要原因,以承擔45%的責任為宜。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劉女士醫療費等經濟損失62674.68元。宣判后,雙方不服判,均提起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醫院將患者惡性淋巴癌誤診為淋巴結慢性炎、粘連性腸梗阻治療,錯誤認識病情達兩年之久,嚴重貽誤了患者的最佳治療時機,致使患者發展為惡性淋巴瘤晚期,治愈難度加大,存活率降低。根據目前的醫療文獻,惡性淋巴瘤的治愈率在20%至60%之間,但早期診斷、早期治療具有重要意義,故醫院對劉女士誤診的過錯行為對其治療有較大影響,對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75%)。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令醫院賠償劉女士醫療費等經濟損失99301.80元。

文章出處:豐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劉秋蘇、司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