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是國家嚴禁非法制造、運輸、使用的危險物品,但被告人張某卻為小利鋌而走險,為他人運輸二百余公斤炸藥,近日,徐州市九里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05年3月2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某(另案處理)為貪圖小利,用機動車為劉某運輸非法制造的炸藥252.42公斤,當行至九里區時代大道時,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巡邏的民警發現,民警讓兩人停車檢查,兩人棄車逃跑,其所運輸的炸藥被收繳,后兩人被抓獲。經中國礦業大學爆破技術開發公司鑒定:該炸藥為自制硝銨類炸藥,具有爆炸力。
  庭審中,只有小學文化的張某稱是不懂法害了自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為他人運輸私自加工制造的炸藥,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被告人張某非法運輸的炸藥數量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該炸藥未交付使用,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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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姜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