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失火,殃及鄰居,因無法斷定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價值,雙方鬧上法庭。日前,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依據“自由心證”原則確定了賠償數額。運用“自由心證”原則斷案在南京市尚屬首次。
  去年12月16日下午,家住徐家巷39號的退休工人胡某家的房子和41號鄰居的房子都被燒成了廢墟。經查,火災是由南京肥皂廠宿舍的電路老化引起的。但南京肥皂廠一直沒有賠償胡家屋內的財產損失。今年3月,胡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財產損失8萬元。
  由于8萬元損失只是胡某根據回憶確定的,法官因此依據“自由心證”原則認定,按照目前市場的商品價格,肥皂廠應酌情賠償6.5萬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胡某屋內財產的價值,胡某沒法舉證,南京肥皂廠也沒有對胡某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證,法官根據調查相信胡某的財產損失肯定超過6.5萬元。遂依據“自由心證”原則作出判決。
 
文章出處:南京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雨 民、偉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