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施行之日。當天,宿遷市沭陽縣法院運用此《規定》審理一樁離婚案件,先行調解成功,庭審僅耗時5分鐘。
  12月1日下午,原告何某與被告陳某共同來到沭陽法院請求離婚。該院立案后,交由民一庭徐法官按簡易程序審理此案。16時,徐法官在該院第十法庭準時開庭。依照《規定》,法官在向雙方當事人交代訴訟權利后,立即進入先行調解程序。原、被告同意調解,并當庭向法官出示了庭前雙方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經徐法官審核確認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徐法官要求寫入庭審筆錄后,再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并捺印,指定當事人在三日內領取調解書,逾期即視為送達,隨即宣布閉庭。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