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為落實“司法為民”舉措,適時推出便民訴訟的新做法。從2003年12月起,該院對文化水平較低、訴訟能力差的當事人,實行口頭起訴登記,使那些書寫訴狀困難,又無能力聘請律師的當事人也能順利進入訴訟程序,及時解決糾紛。
  2003年12月18日下午,一位76歲的農村老太王程氏,憑著本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在該院立案大廳順利地辦理了贍養訴訟的口頭起訴立案手續。這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該院受理的第一起口頭訴訟案件。
  長期以來,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起訴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的條文,但是,實踐中卻很難實際執行。其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還是這一法律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如:實行口頭起訴,沒有起訴狀,如何向被告或被告人送達訴狀副本?口頭起訴如何進行記錄等?為了將“司法為民”宗旨真正落到實處,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精神,特設計制作了“當事人口頭起訴登記表”、“當事人口頭起訴證據登記表”。當事人只要通過口述,講明訴訟請求、簡要案情、原因和理由,立案人員則根據當事人的敘述,將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職業、住址、訴訟請求、簡要實事及理由等基本信息填寫于表格中,并由當事人確認后簽字或者按印,立案手續即可完成。此舉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又免除了以往立案人員需反復講解、口授當事人書寫訴狀、糾正錯別字、示范生字等諸多不便。同時也避免了因立案人員指導當事人書寫訴狀,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的合理懷疑。
 
文章出處: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