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法院面對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迅猛上升的態勢,從調查研究入手,勇于探索和實踐,成功開創了“三個一”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受到了轄區勞動者交口稱贊和地方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該院通過對勞動爭議案件增多原因的調查分析發現,勞動爭議案件絕大多數是拖欠職工工資及相關保險金、解除勞動關系、買斷工齡、經濟補償、工傷賠償等五大類案件。此類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作為爭議一方的勞動者,由于受能力、意識、條件等限制,往往表現為到法院喊冤叫屈,卻舉不出完整有效的證據。他們把最后一線希望全部寄托予法院和法官,通過似乎是祈盼的目光,懇求法官能幫助其調查出那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訴訟雙方能力的不對等性,決定了勞動者始終處于弱勢地位。為了補救勞動者在舉證能力上的不足,該院針對性地學習把握《勞動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領會立法精神。從保護勞動者弱勢一方合法權益出發,運用“三個一”的審理模式,成功地解決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雙方能力不對等問題。
  該具體做法是:一是把握一個宗旨----堅持司法為民,明確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場。實體上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線;程序上不機械苛刻,在訴訟權利分配上給勞動者適當傾斜。凡符合受理法定條件,積極履行釋明義務,指導勞動者完善形式要件,及時受理;案件受理后,把優先審理、優先執行放在首位。二是適用一個原則----圍繞法律法規,強調用工單位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原則。鑒于勞動者在單位中處于被管理地位,搜集證據十分困難。相反,用人單位有著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對證據的搜集有著主動權。因此,舉證倒置是符合勞動法立法精神的。三是制定一項措施----立足調解優先,采取深入基層調查取證和訴訟調解社會化的審理方式。對用工單位提供的訴訟證據,要求承辦人深入到用工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核實,及時排除不能認定的證據,準確認定查證屬實的證據,以進一步彌補勞動者訴訟反駁能力不足的缺陷。在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的基礎上,力爭用調解的方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以爭取最佳的社會效果。主動與企業工會、市、區工會組織聯系,通報案情,征求工會組織的意見和看法,從化解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尋求調解方案。
文章出處:鹽城市亭湖區法院辦公室
文章作者:楊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