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案件中,由于被執行人暫無執行能力,或逃避執行等原因,使此類案件往往不能執行到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尤其在那些涉及贍養、撫養、撫育、勞務、醫療糾紛等案件中,申請人大都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執行款是否及時到位與其生活戚戚相關。為救助這些弱勢群體,響水法院設立了“執行救濟金”制度,明確規定在該類案件不能及時執行到位的情況下,撥付一定數額的救濟金作為部分預支的執行款,給付那些生活困難,因執行不到位或不及時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勢群體,以解決其燃眉之急。
  該院在執行郭鳳英訴范日照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中,申請人郭鳳英的丈夫和女兒均在此事故中喪生,其本人又無生活來源,生活非常窘迫。被執行人范日照是連云港市贛榆縣人,家中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我院在四赴連云港執行未能到位的情況下,考慮到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為解決其生活困難,主動從“執行救助金”中拔了800元錢給付申請人郭鳳英,幫助其渡過難關。
  由于此案在該縣的特殊影響,響水法院的這一做法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當地人大、政府稱譽該措施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

文章出處:響水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