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審判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工作的誤解和偏見,一旦司法鑒定結論不能達到其所期待的目的,動輒申請重新鑒定,濫用申請權,從而拖延訴訟周期的狀況,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繼推行司法鑒定風險告知制度后,近日又出臺了《申請重新司法鑒定聽證制度(試行)》。
  該制度規定,當申請人對司法鑒定結論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時,由豐縣法院司法鑒定部門負責召集承辦法官、案件原告、被告及鑒定機構人員進行聽證,召開“四方會談”。聽證時,鑒定機構要對鑒定程序、依據等接受承辦法官及案件當事人的質詢,并可就其中的疑問進行辯論。為增強透明度,該制度還要求聽證應當公開進行,要嚴格掌握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同時,該制度還規定,只有申請重新鑒定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6種情形之一的,法院才予以準許重新鑒定。
  該院通過試行這項制度,規范了申請重新鑒定啟動程序,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他們已駁回了3名當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有1起鑒定案件進入了重新鑒定程序。

 

 

文章出處:豐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曹杰 劉秋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