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無錫市惠山區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推出“申請人舉證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舉報被執行人財產表”、“執行工作紀實表”的“一案四表”新機制。該機制對執行申請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村(居)委和法院執行案件承辦人等,均明確了任務責任,鎖住了各配套環節,使涉案各方責任固定化、分工確切化、執行制度化、程序透明化。
  執行申請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村(居)委和案件承辦人,在執行過程中往往不能盡心盡職地履行義務和職責,這是導致“執行難”的重要主觀因素。推行執行工作“一案四表”新機制,就是要重點解決執行中遇到的“惰”、“懶”、“淡”、“粗”、“漏”等五個方面的問題。針對執行申請人惰于舉證,過度依賴法院的心理,“申請人舉證表”在依法賦予申請人經常化舉證責任的同時,杜絕了申請人的依賴性和惰性,提高了申請人的風險意識和舉證意識。“一案四表”中的“執行工作紀實表”要求,執行人員對每一件案件所做的每一項工作,均要按日記錄在案;對債權憑證案件和登記備案案件,規定將執行情況定期通報申請人。
  推行執行“一案四表”新機制,緊緊扣牢執行鏈條上的申請人的主動舉證、被執行人的被動申報、第三人的協助配合、法院執行人員的職權行為等四個關鍵環節,使這四個環節相互連接,相互制約、環環相扣,形成一個立體的執行體系;特別是對“債權憑證制度”及“登記備案制度”兩類案件,解決了再執行工作的適時啟動問題,形成了有效的配套措施。
文章出處: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