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法院在蘇州市青少年維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對被告人王中華故意傷害案進行公開審理,并對是否適用緩刑進行了聽證。對被告人適用聽證程序在該市法院尚屬首例。
  現年36歲的常熟市個體繡花業主王中華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12月24日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指控王中華于2003年12月13日下午至常熟市城市投資經營公司反映房屋質量問題,交涉過程中,王與該公司工作人員周健發生爭吵繼而扭打,王用玻璃杯將周頭面部打成輕傷。并認為王中華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下午就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進行了緩刑聽證。聽證會由常熟市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素芳以及其他2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并主持,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的代表等參加了聽證程序,部分群眾進行了旁聽。緩刑聽證程序啟動后,常熟市社區矯正機構提出了對王中華判處緩刑的建議和證據。認為王中華平時表現一貫較好,犯罪原因系遇糾紛處置不冷靜所致;鑒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建議對其判處緩刑。被告人在自愿接受社區矯正承諾書上簽字,被告人的保證人向法庭遞交了接受社區矯正的保證書。檢察機關表示同意社區矯正機構的“評鑒意見”和建議。旁聽群眾亦未表示異議。聽證調查、質證、發表意見、法制教育階段結束后,合議庭綜合庭審情況進行了評議,并形成聽證結論。當庭作出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王中華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常熟是蘇州市實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地區之一,常熟法院在試點工作中根據“兩院兩部”通知要求和社區矯正的性質,在社區矯正對象的確定、交接等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嘗試,認真履行人民法院職能,取得了一定成效。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