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 揚州市維揚區法院提出,做好訴訟調解工作關鍵要抓住“六個時機”、用好“七個方法”。
  “六個時機”:一是訴狀副本送達時。由于被告沒有思想準備, 其對相關事實的陳述往往是真實、可靠的,此時如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比較容易成功。二是案件開庭前。此時當事人經過起訴、答辯、咨詢,甚至庭前證據交換,各方當事人對雙方的觀點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認識,已能夠比較理智、客觀地對待糾紛, 從而增加了審前調解的可能性。三是庭審進行當中。當事人庭審開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實,特別是一些關鍵事實逐步開始顯露出來,這些事實便成為調解的有利基礎。四是休庭期間。休庭期間當事人大多會就開庭情況找有關的人員幫助分析案情,推測案件可能出現的結果,此時不失時機地進行調解,成功率往往較高。五是辯論結束后。此時案情已明朗化,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調解。六是案件宣判前。此時當事人的心理壓力較大,特別是案件事實和證據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其通過調解減少損失的愿望比較強烈,抓住這一時機進行調解比較有效。
  “七個方法”:一是案例展示法。在調解之前將類似案例提供給當事人,使當事人了解該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及處理結果。二是圓桌聽證法。邀請當事人熟悉的相關人員,在相對寬松的環境下, 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由當事人陳述辯論,出示證據,旁聽人員發表意見。三是迅速調查法。對雙方就同一事實均有多個證人作證的情況下,應迅速對多個證人同時展開調查,一方面可避免證人之間溝通情況,另一方面可防止證人作虛假證言。四是追根尋源法。在調解過程中,盡可能找出左右當事人的“主心骨”, 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并通過他做當事人的工作。五是集合調解法。對同期同類相似案件中一案進行調解時,通知其他案件當事人到場,通過該案的調解,使其他當事人受到啟發。六是現場指認法。對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言或虛構的事實,單憑書面審理往往效果不佳,進行必要的現場指認,甚至對當事人的現場辯認,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專家旁聽法。對涉及專業性強或需要鑒定的案件,可邀請專家或鑒定人員參加審前準備會議或旁聽庭審,就有關專業性問題進行解答,為案件快速調解提供有利幫助。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