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急劇上升,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難點所在。京口法院以本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調查對象,開展了認真的調查分析,提出了原因對策。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特點
  1、案件增長幅度大。2003年,該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8件,2004年受理63件,比2003年同比上升125%,2005年1-3月份,受理34件,與2004年同比受案數上升486%,占2004年全年的54%。就單項案由統計,該類案件成為本院僅次于離婚案件的第二大類型案件。
  2、原告索賠數額高。2004年該院受理的63件案件中,訴訟標的10萬元以下的為55件,10-20萬元的為7件,20萬元以上的有1件。2005年1-3月份,受理的34件案件,訴訟標的在10-20萬元的就有5件,20萬元以上有3件。
  3、原告勝訴率高,獲賠數額相對較少。自去年1月以來,審結24件案件,原告勝訴的22件,占92%;平均每件索賠額為6.08萬元,平均獲賠額4萬元,只占65%。
  4、保險公司被列為被告增多。去年,將保險公司列入被告的案件只有3件,今年1-3月,保險公司被直接列為被告的10件,進入訴訟階段被追加為被告的4件。大量案件的上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應訴相應增多,加劇了保險行業的挑戰性及風險性。
  5、案件的審理難度大。此類案件訴訟主體眾多,法律文書送達難;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責任認定困難,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
  二、產生上述特點的主要原因
  1、私家車的增多,成為新的馬路“殺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越來越多,上路的新手也隨之越來越多。私家車的駕駛員往往是在通過短期的學習考核,拿到駕駛證后就匆匆上路,他們缺少應有的駕駛水平和處理緊急情況的經驗,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成為新的馬路“殺手”。
  2、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啟動調解程序受到限制,調解功能弱化。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必須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調解,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警部門才進行調解,而不再是交警部門主動調解,這樣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調解,交警部門即不再組織調解。另外,交警部門的調解期限較短,僅為10日,這樣就導致許多案件無法由交警部門完成調解,而由當事人訴到了法院。
  3、當事人選擇不經過交管部門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增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調解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再以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前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即可。
  4、法律滯后,保險公司負擔加劇。由于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制訂,司法實踐中以現行的商業保險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機制下的責任,在責任承擔上明顯對保險公司不利,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負擔。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高了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特別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額大大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賠償額也相應大幅度提高。可是,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往往不能正確評估雙方的過錯程度等,特別是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標準,索賠數額一路飚升,超過法律規定的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從而增加了訴訟風險。
  6、機動車輛的流動性,給審判帶來的困難。道路交通事故中,外地過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不在少數。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地址多是原告從交警部門了解到的。而交警部門所掌握的,又往往是駕駛員提供的,客觀上造成了有的地址不準確,無法送達的情況。此外,交通故事案件,被告多為兩人以上,肇事駕駛員、車主、車輛掛靠單位都可能是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送達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比較難,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
  7、管理不規范,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目前,在進行機動車交易時,未嚴格遵循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傭人等多方人員。
  三、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對策
  1、行政機關應加強管理。對駕駛人員應加強培訓,嚴格考核,不讓不合格人員開車上路;對違章駕車人員,要加大處罰力度,從源頭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加強汽車交易市場的管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車輛交易,厘清車輛產權,使責任主體明確。
  2、針對交通事故案件大量增加的特點,設立專門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合議庭。配備精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業務精良、善于調解的資深法官,培養專業型、專家型的法官,快審、快結,簡化訴訟環節,提高辦案效率。
  3、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配套規定,對當前在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遇到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一方減輕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及賠償限額、受害人救助基金和保險公司責任追償等具體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保險公司在合理的風險限度內承擔責任,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從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得到應有的幫助,使執法的尺度更加趨于統一,以保證執法的權威性。
  4、加大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處理力度。建議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放寬調解條件、延長調解時限,充分發揮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職能作用。在現有的法律規定條件下,要充分發揮交警部門的能動性,將一些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交通事故案件盡可能的通過調解解決,減輕法院的壓力。
  5、加強法制宣傳,一方面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提高當事人的風險意識。通過案例報道、普法宣傳等多種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人們的交通法制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創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環境,消除各種不法交通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指導當事人正確、恰當提出訴訟請求,特別的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要有正確的認識,從而減少不要的訴訟費支出,降低訴訟風險。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