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積極推進審判委員會改革,加強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案件情況的直接了解,克服審、判分離的弊端,更好地發揮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近日,沛縣法院出臺了《關于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擬討論案件參與審理或旁聽開庭的規定》。
  該《規定》要求,承辦法官認為所辦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和相關審判委員會委員、承辦法官協商確定具體開庭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相關審判委員會委員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參與審理該案件或旁聽該案的開庭。
  該規定的實施,使審判委員會委員能夠全面了解案情,以便在討論案件時能夠充分發言、及時表態,縮短了審判委員會開會時間,提高了發表意見的質量。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