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皋法院出臺《刑事案件督查規定》,對刑事案件的量刑標準、幅度予以規范和均衡,這標志著該院刑事審判管理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做到在適用刑法上人人平等,一直是如皋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標,今年來,經過充分醞釀,該院根據江蘇省高院《量刑指導規則(試行)》,結合本地常見犯罪的實際情況,參照制定了《如皋市人民法院常見刑事案件量刑規則》,對21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條件、幅度作出了規定。為了使這一《規則》落到實處,適當控制法官在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他們加大庭長、院長對合議庭、獨任審判員的督查力度,制定通過了上述《督查規定》。《督查規定》對宣判前督查和宣判后督查兩種情形作出了嚴格規定: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依照《量刑規則》,庭前或宣判前提出處理意見,口頭報庭長督查,經同意后當庭宣判;對于量刑規則沒有涉及、突破量刑規則規定幅度量刑等六種情形的案件須在宣判前書面報院長、庭長督查,院庭長對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建議復議,復議后仍有異議的,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最大限度地保證刑事審判的公平、公正。
文章出處: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 璇、顧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