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江蘇省沭陽法院為建立公正、規范、高效、廉潔的執行工作機制,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執行過程公開與透明,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在院執行局內設由三位資深法官組成的執行裁決組,專司執行裁決職能,較好地規范了執行行為。
  該院規定凡是在執行中需要裁決的,一律由執行裁決組實施,并規定執行裁決組有14項職責:根據當事人申請,審查作出是否執行回轉的裁定;根據當事人申請,審查作出是否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審查被執行人提出的消滅、對抗申請執行人執行申請的異議;審查處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權利的異議;審查處理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認為執行拍賣無效的異議;審查處理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是否適用參與分配程序或對分配方案提出的異議;審查處理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其他執行異議;對執行過程中采取拘留、罰款措施進行審查;對案件的中止、終結執行審查;對被執行人采取搜查措施執行審查;重大疑難和標的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涉及對政府和政府部門、學校、醫院和重點企業的強制措施作出裁定;受托執行案件的裁決;院長交辦需要裁決的其它事項。
  該院對裁決組工作的具體要求是:裁決組在接到實施組移送的關于仲裁裁決文書不予執行的申請后,應于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執行中需要采取拘留、罰款或搜查等強制措施的,裁決組應予當日作出裁決,認為不符合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裁決組也應于當日答復實施組,實施追加有異議的報請院長決定;對擬中止、終結執行的案件,執行裁決組審查后,應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決組認為不符合中止、終結執行條件的,應于二日內退回實施組并作出說明。裁決組收到實施組移交的關于追回變更被執行人主體的案件后,在15日內作出裁定,需聽證的,在30日內作出裁定。
  執行裁決組于今年初開展工作以來,已作出執行裁定398件(次),對執行干警的執行行為起到互相制約、互相配合的作用,大大減少了當事人對執行承辦人的不滿情緒,執行信訪量同比下降33.6%。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韋立乾、周 龍、許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