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鹽城亭湖法院在審理再審案件中,創新調解方法,注重調解藝術,靈活運用“四心”、“四點”調解法,妥善審理再審案件。近三年,年調解率均在20%以上。2005年上半年,調解結案近三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再審案件調解難”是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共識。再審案件一般是在原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當事人不服原裁判,通過申訴、檢察機關抗訴以及向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投訴,從而引起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因此再審案件普遍具有當事人對立情緒強,案件疑難復雜程度高,案件類型繁雜,時間跨度大,取證困難等特點。
  鹽城亭湖法院針對以上特點,在堅持依法糾錯的基礎上,采用“四心”、“四點”調解法,有效提高調解結案率。“四心”指:一是耐心。是在耐心聽取當事人的申訴意見和理由后,再擺事實、講道理,幫助當事人打開心結,防止和減少當事人的纏訴和上訪;二是公心。對當事人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讓當事人充分信任法官,進而接受調解;三是細心。充分了解案情是調解的關鍵,通過細心調查,把握好調解的方向,促使調解協議的形成;四是熱心。在審理過程中,堅決杜絕居高臨下的衙門作風,態度要和氣,舉止要得體,盡可能地幫助當事人解決困難和問題,切實體現司法為民。“四點”指:一找準矛盾焦點。了解糾紛發生的原因,圍繞焦點解決矛盾;二找準認識盲點,充分行使釋明權,用貼切、通俗的語言宣傳法律知識,消除當事人的認識誤區;三找準情感融點,及時了解當事人的情感變化,增強交流的針對性;四找準息訴節點,在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后,法官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在解決矛盾的關節點提出調解方案,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文章出處: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黎筍、楊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