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江蘇沭陽法院為發揮審判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構建處理群體糾紛新機制,提高了解決群體糾紛的能力。今年以來,有23件群體糾紛得到順利解決,無一件有不良效果,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都稱贊法院群體糾紛調處工作做得好。
  構建應處理機制。建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執行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組長,加強對應急工作的領導;制定應急預案,對法警隊、執行局相關人員進行編組演練提高應急處理技能;排查摸底,對全院現有的審理、執行案件可能發生的群體糾紛進行一一排查,登記造冊,做到心中有數,加強應急處理工作的針對性,確保應急事件中不出現亂,不出錯,不帶負面效應。
  構建訴前協調機制。院成立以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院立案庭正副庭長、信訪接待組組長為成員的訴前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院的訴前協調工作。著力對三類案件進行訴前協調:一類是原告人數眾多并以鄉鎮政府、縣直機關為被告的糾紛案件;二類是群體性糾紛的案件;三類是雖然不是群體糾紛,但因一案而容易引發全局性糾紛的案件。今年以來,有3件涉及鄉鎮政府的群體糾紛在院領導和立案庭的共同協調下得到圓滿解決,不僅已起訴的群眾高興,而且相關鄉鎮領導也非常滿意。
  構建冷處理機制。對于已經立案的群體糾紛案件,選派審判技巧高超的審判人員主審;實行“三不急”的原則,即不急于開庭審理,法官不急于提出調解方案,不急于作出裁決結論,讓雙方當事人之間有適度的緩沖期和磨合期。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承辦法官可以走訪當地群眾、基層組織,聽取得他的對雙方糾紛的看,也可以分別與當事人溝通。今年以來,有20件審理和申請執行的群體糾紛案件,在院領導和承辦法官冷處理下,順利得到圓滿解決。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韋立乾、王曙、許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