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鹽城亭湖法院為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司法公正,專門出臺《關于“四項”案件審批程序規定》,進一步規范審限延長、中止、中斷、暫停計算的辦理程序,預防“四項”案件反彈。
  一是審批權相對集中,均要求由院長、副院長審批。審批后三日內在網上提出申請并到立案庭辦理網上審批手續。
  二是實行中斷、暫停審限預扣制。根據申請中斷、暫停審限的不同情形,預先扣除一定時間,待情形消失辦理恢復審限手續時,再確定審限恢復的準確日期。預扣期間屆滿,自動恢復審限。
  三是密切部門間的銜接、分工合作。為防止鑒定管理部門與審限管理部門的銜接出現漏洞,要求辦公室必須憑立案庭的審限暫停計算手續、審限恢復手續進行接受和移交卷宗及其他材料。
  四是加強審查,嚴格考核。對于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審限審批的,一律不予辦理;對于未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的,按實際時間予以辦理外,將違規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并與崗位責任制考核進行掛鉤。
  與此同時,亭湖法院還專門成立了由一把手院長親自督查、分管院長具體負責、立案庭進行牽頭的“四項”案件檢查組,對現存“四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共分自查、復查、重點抽查三個階段,要求對于應當辦理恢復審限手續的,由承辦人立即自行辦理,否則由院檢查組進行強制恢復;對暫停事由仍然存在的,根據規定預定扣除時間。
  僅用一個月時間,亭湖法院“四項”案件未結率下降了9個百分點。通過規范“四項”案件辦理,既有效地減少了現存的“四項”案件數量,又從源頭上減少了隱性超審限案件的發生。


文章出處: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文芳、陳黎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