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在這樣一個簡單的批復中,不少人對如何理解“消費者”產生了很大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只有購買住宅用房的消費者才能對抗建筑承包商的優先,因為我國消法只對生活消費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僅對購買住宅用房的消費者,而且對于購買營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的消費者同樣適用,因合同法上的消費者不同于消法上的消費者,其適用范圍應當更廣泛。其實產生這兩種觀點的主要原因,在于如何區分合同法的消費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消費者。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符合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應予以支持。
  一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費者范圍要廣于消法上的消費者。大家知道,消費是指為了滿足生產、生活需要而有償地消耗物質財富。因此,日常生活中為滿足生產、生活需要而有償地消耗物質財富的人員和單位,都是消費者。消法上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其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的法律特征:1、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屬于生活消費而非生產消費;2、消費者的消費客體的商品和服務,即與生活消費有關的生活消費品和盈利性服務,但法律禁止消費的商品和服務不包括在內;3、消費者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4、消費者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因而,日常生活中的消費不僅包括生活消費而且包括生產消費,不象消法的消費者只包括生活消費。
  二是除消法保護的消費者外,其它消費者的權利同樣需要法律調整。生活消費往往直接關系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并且 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較,常常處于較弱勢的一方,因而需要采取特別的法律保護措施,才能將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與義務關系調整到相對平衡的狀態。19世紀以來,西方法律發達國家逐步出臺了類似我國消法的法律。1993年,我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際上是適應了國際上法律發展潮流的產物。消法的出臺,并不意味生產性消費的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法律的調整保護。范圍廣泛的生產性消費如果沒有法律調整,那是不可想象的。消法第2條就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因此,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住房適用消法調整;而為經營購買房屋的則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三是《批復》是針對合同法第286條作出的,其中的消費者應當視為廣義的消費者。最高院《批復》原文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苯ㄔO部辦公廳在向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轉發最高院《批復》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現將《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批復》進行學習、宣傳和貫徹,不斷增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法制意識,積極引導建筑業用法律手段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币虼耍虾8咴菏轻槍贤ǖ臈l文適用請示的,最高院也是針對合同法的條文適用批復的。其法律適用主體范圍,應與合同法相對應。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合同法之間顯然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在未特別明確適用特別法時,從法理學上而言應適用普通法。從最高院批復的全文來看,其并未注明其中的“消費者”只適用消法上的概念,故這里的消費應指合同法上的消費者,也就是廣義的消費者,而不僅局限于消法上消費者。因而,我們認為購買營業性用房的消費者,在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其同樣有權對抗建筑承包商對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