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源自誤解,消除誤解才是解決糾紛之道。我國保險已經存在發展了不少年頭,但保單作為保險關系的基準,一直為人所詬病。其實,明確清楚通俗的保單不但能夠保證保險關系順利進行,更能使保險糾紛泯滅在初始狀態之下。

一個案例:夫妻二人在其子12周歲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少兒終身平安險”,保單規定,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后受到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事故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賠付事故(或全殘)保險金。不幸的是,其子在18周歲時遭遇意外身亡。于是夫妻二人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年滿十八周歲的理賠標準進行理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保險單上規定被保險人的“周歲”應按照保單周年日計算,并非按實際周歲計算。按照保單周年計算,被保險人死亡時并未年滿18周歲。后來此事訴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觀點。此案產生原因就在于保單將年齡并未按照真實的年齡來計算。盡管保單上有關條款對此規定的很詳細,但如此做法明顯背離一般人的認知習慣,最終導致糾紛產生和司法程序的啟動。保單應當進行通俗化改革,通俗的保單才是最快速度、最大程度消滅由此產生糾紛的最大保證。

保險條款艱澀難懂的情況由來已久,如此現狀嚴重影響保險本身真正功能的發揮。同時,生僻難懂而造成歧義,無謂糾紛因此大量產生,審查程序由此大量啟動。通俗化的本意并不是單純意義上的“白話”,保單通俗化是個綜合概念。有人認為,保單作為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合同,需要有其專業性和嚴謹性,所謂的通俗化根本無法實現。誠然,保險的專業要求很強,但這種無法通俗化的想法僅是對”通俗化”的一種曲解。首先,保險是一種公眾消費品,當消費者對消費品本身都無法知曉究竟為何物時,消費行為又如何得以進行呢?其次,保單是一種契約,契約是合意的結果,讓締約雙方都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這是契約存在最基本的前提。保單應當通俗化。但變革本身是一種過程,需要在進行中保持某種平衡。否則失衡的結果可能比不進行變革更加具有危害性。保單通俗化也不例外。因此,通俗化需要尋求和注意相應平衡性。其一,注重文字用語嚴謹性和文字用語通俗性的平衡。保險行業技術性強,這就決定了保險合同必然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但保險合同的嚴謹性主要應體現在合同內容上,在合同的形式、語言、結構等方面則應通俗化,畢竟保險公司有義務使投保人讀懂保險產品。這兩點其實并非必然的矛盾體,兩者的平衡是通俗化必須實現的目標之一。其二,注重其通俗程度和消費者認知水平的平衡。通俗本身也是相對的概念,通俗化本身不是簡單的“大白話”,在普通民眾相關認知水平足夠理解保險合同的內涵時,通俗化的目標就已達到了。通俗程度和認知水平是應相互適應的。

保單通俗化不僅僅是保險行業規范的組成部分,其更體現在國家、社會法制方方面面。

第一,通俗化使保險合同更具合意性,更符合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原則。保險合同是私法契約,應當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但在保險格式合同的情況下,深奧難懂的格式范本,很難說投保人在簽字時完全理解其中意思,甚至不排除投保時對保單內容一無所知的情況。這樣的保單,雙方即便簽署,其有效性也值得質疑。通俗化能夠徹底排除這種情況的出現。

第二,通俗化使保險合同法律權利義務更加明確直觀,避免誤解或歧義所導致不必要糾紛的出現。誤解、歧義所產生的糾紛,都是不應出現的情況。通俗化保單之下,簽訂者雙方都明白自己所享有之權利及需要履行之義務。即便雙方出現些許意見不合,也容易通過協商順利解決,由此避免了糾紛的無謂產生,擾亂社會和諧。

第三,通俗化使司法機關認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行為更為簡單準確,在處理糾紛方面,無論在公正還是效率上都越加能夠得到提高。糾紛產生有時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但保單的通俗化實實在在將法律關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更加的明確化,使司法機關認定事實時能夠清楚明了,相應糾紛的解決也更為快捷。

第四,通俗化使能夠逐步培養社會民眾相關法律等的認知水平,為提高相關社會意識做準備。社會意識培養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俗化保單采用通俗化用語、結構等,使社會民眾中的投保人逐漸了解、理解了每一種保單中保險法律規范及相關技術性內容的含義。民眾相應的法律認知水平因此能夠得到提高。

保單通俗化應在考慮各方面平衡的狀態下平穩的進行。通俗化和專業化不存在矛盾,在契合民眾意識的條件下簽署的保險合同,才更能“保險”得實現保險自身的功能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