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破揭發情況說明是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如何歸案、犯罪后認罪態度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重要證明材料,對審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們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相當部分案件的偵破揭發情況說明出具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度和對部分事實情節的認定,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有的案件沒有發破案說明,導致審理過程中無法查清被告人是如何歸案,而被告人又提出其是自首或具有立功表現,需要合議庭就此重新調查核實。

  二、有的案件發破案說明含混不清或不全面、不詳細,特別是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此類情形出現較多,沒有說明同案被告人的歸案形式,只是籠統說明被告人歸案后的認罪情況。

  三、個別案件出具了多份發破案經過說明,但前后矛盾,隨意性較大。
  四、有的案件中出具的發破案說明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時間、內容不吻合,經查證不屬實。
  
五、出具發破案情況說明的主體混亂,有的以公安機關名義,有的以公安派出所或承辦單位名義,有的以案件承辦人名義。

  我們認為,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個別人員思想重視不夠,辦案中僅強調將被告人抓獲歸案,而對案件偵破揭發情況重要性認識不足。

  二、對發破案經過所涉及自首和立功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學習不透徹,掌握不全面,不能客觀地出具發破案經過。

  三、辦案程序不規范、出具發破案經過主體混亂,內容隨意,不及時,主要表現為,具體執筆出具發破案經過的人員非該案件的直接承辦人,且好多案件是事后靠記憶補寫的,有的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倉促彌補。

四、某些案件受人情關系影響,為了替某被告人減輕罪責而出具不客觀的發破案經過。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的分析,我們建議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予以解決:

第一、進一步規范案件發破案的出具主體,應統一以公安機關名義出具,確保所出具發破案情況說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二、辦案人員應加強對自首、立功等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釋的學習,熟練掌握自首立功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并嚴格執行。

第三、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應嚴肅執法,客觀反映案件偵破揭發情況。

第四、公訴機關應增強審查把關力度,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存在此類問題的要及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