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人民法院始終追求并努力實現的司法目標,也是衡量司法能力強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標準。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服務功能顯得十分重要。這種服務的質量及社會效果如何,社會主義公眾評價最客觀、最具現實意義。為此,在審判工作質量的評價體系中,除了自我評價以外,還應引入社會評價;除了法律評價標準以外,還應引入社會評價標準,努力實現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法律標準與社會標準的完美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地提高法院的服務質量,增強法院的司法能力,更好地為全局工作服務。為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要樹立正確的審判質量觀,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風時,高度重視糾紛的解決和矛盾的化解,把“案結事了”作為訴訟活動追求的最高目標。具體到實際工作中,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一、要建立案件質量監督制度,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

質量監督措施是司法公正的檢測線。科學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應當與法官業績考核、錯案責任追究相掛鉤。一方面,在各類案件的立案、訴訟費收取、訴訟保全、庭前準備、排期開庭、開庭審理、文書制作、案件執行、案卷歸檔等各個環節、各個階段的管理和職責都應明確,有效地將監督貫穿于辦案全過程。另一方面又要加強外部監督,通過向當事人發送征詢意見表、主動接受人大及上級法院對個案的監督和評查,去發現案件質量問題。

二、提高調解疏導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

在當前完善和加強法院調解的大背景下,必須重新審視調解在審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從司法效益最大化、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利益平衡和當事人程序自治等方面樹立現代司法調解理念。法院調處各類矛盾糾紛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法官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和較強的社會認知能力。通過調解工作化解當事人之間因糾紛而產生的隔閡和對立心理,可以增強法官的親和力和公信度,最終達到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三、提高處理復雜局面和涉訴上訪的能力。

體制的變更、改革的深入,把法院推向了風口浪尖。法官隨時面對各種對抗激烈、矛盾尖銳的問題,特別是集團訴訟、群體事件、涉訴上訪等問題。人民法院只有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涉訴上訪等復雜的社會問題,努力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才能真正在構超額和諧社會中發揮“減壓閥”的作用因此,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處理涉訴上訪工作的長效機制,使涉訴上訪工作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