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一宗案件的審理過程及最終處理意見的載體,故一直以來是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判決書應該解釋法庭的命令(即對案件的處理),使其正當化。理想的判決書應當能夠說服讀者,使之相信法庭的裁決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結合長期司法實務的感受,對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案件,筆者深切地體會到此類案件判決書的書寫相比起一般裁判文書的制作,難度更大,要求更高。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涉及的是訴方當事人的勝訴權問題,根據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一項訴訟請求一旦被駁回,當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請求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因此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的判決理由給予了更多的關注,這就決定了當事人對整個裁判文書采取了一種近似挑剔的態度。筆者認為,提高此類案件的判決書的質量,有著很深遠的實際意義。

     一、有利于當事人更好地解決自身的糾紛。在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中,雖然訴方當事人所訴事項因某種事由未能通過該司法程序直接得到解決,但是如果判決書制作得好,就可以形成一個與當事人溝通的良好途徑,當事人可以針對法官指出的導致自己敗訴的事由理性地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努力;也有可能息訟服判,及時地另謀其他解決方式或者徹底放棄法律不予保護的權利,從而避免當事人矛盾的進一步激化,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免除后續程序上的無數糾纏和紛爭,可以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

     二、有利于樹立法院公正審判的形象。如果判決書質量不佳,當事人因為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又缺乏一個明晰的溝通途徑,很可能由于判決書存在的某種缺陷而對審判法官產生誤解,甚至質疑法官的公正裁判,使原本只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轉移到了裁判者身上。不少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其處理結果可能正確,但一般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或是質證、認證不完整,或是法院處理意見的表述不夠客觀、充分,或是對爭議問題分析得過于簡單,不能以理服人,等等。如果法官在書寫判決書過程中注意到了各個方面,當事人無可挑剔,即使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也很難歸咎于法院的公正性。

     判決書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的效果,尤其是對于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案件,因此如何加強書寫技巧至關重要。通過對前一段審判工作的總結,筆者認為要制作出一份高水準的判決文書,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判決書的格式和要求以外,還應著力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訴辯兩方意見的表述。只有通過訴方當事人的主張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抗辯,才可以清楚地突現一宗案件的爭議焦點。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往往爭議相當大,雙方都盡己所能地向法庭陳述己方的觀點和意見,并且認為每一點意見都很關鍵。由于當事人不一定具有相當的法律素質和語言表達能力,所作陳述很可能辭不達意,或者重復表達。法官在書寫判決文書時,應當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和所具備的語言組織技能,結合當事人在文字(起訴狀和答辯狀)和言辭(口頭陳述)方面的意思表示,全面、精煉地記載當事人所述,既要避免簡單照搬,造成判決書行文拖沓,質量不高,也要注意不要斷章取義,曲解或改變當事人的意思,否則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

     二、對證據的認定。對證據的取舍直接影響到事實的認定,因此,裁判文書改革的一大舉措就是將質證、認證過程載明于裁判文書。無論當事人是因缺乏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還是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駁回訴訟請求,都需基于一定的事實而查明訴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案情所涉事實一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雙方無異議的事實,另一部分是爭議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實,因此,該部分事實的證據可以不贅列。而爭議事實往往是雙方當事人舉證重點所在,故法官應當羅列當事人針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部分所提的證據材料,并注明其證明對象和內容,然后逐一說明其他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如何,法官經認證最后決定是否采納,以及取舍的理由,均應作出毫不含糊的闡述。因為“如果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人的證據未獲得法院相信,則該方只有在獲知為什么證據沒有被法院采納的情況下,才能增強而非弱化其對法院裁決的信任感。”

     三、對事實的認定。法院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對于認定事實的陳述,一要注意遣詞的中立性和客觀性,二要注意嚴格依據確予采納的證據所反映的事實進行表述,既要避免關鍵事實的疏漏,也要避免事無巨細,統統點到的流水帳做法。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可以直接予以認定。而對存在爭議的事實,應當緊密結合雙方針對爭點所舉證據進行邏輯分析和推理。澳大利亞聯邦大法官凱瑟琳.布蘭森建議:“為了維持公眾對中國法院事實認定司法程序的信任感,應當要求對為何認定此事實而不是彼事實的理由作出更多披露。 ”而諸如駁回訴訟請求這類爭議較大的案件,法院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事實主張之間確定了一種法律事實,該法律事實的形成應當是基于先前所確認的可采納的證據,通過一種法律邏輯和證據規則的運用,最后得以確定。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反映法官在上述活動中的心證過程,以及所遵循的法律原則和法律依據。

     四、判決說理。在至關重要的說理部分,法官需對整案的性質、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的合法性、爭議的問題以及最后的處理意見進行充分的說明和論證。對于訴方當事人敗訴的案件,更應注重運用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理論對此前在訴辯意見部分已羅列的訴方當事人所主張的理由予以分析并推翻,使當事人看了判決書后,可以知道自己所提的每一項理由均經法院仔細和中立地審理但最終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其次,由于訴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一般都堅信自己的請求應當受法律保護,故法官在判決書中陳述其請求無法成立時,在做到行文無歧義的同時,應當更加注意措詞的柔化。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應盡量處于消極的地位,尤其是駁回起訴或駁回訴方訴訟請求的案件,盡量不要激化、擴大原有的矛盾,更不應在言詞方面使當事人有一種與之對立的感覺。此外,還應當注意杜絕判決說理行文晦澀的問題,遣詞造句要符合我國現實的語言習慣,防止人為地與當事人拉開法律溝通的距離,讓當事人不能理解甚至反感,不足為奇。“(判決書的)讀者首先是訴訟當事人和該判決的上訴法院。應當保證非專業的訴訟人士能夠理解該判決的內容。 ”因此,判決說理在充分使用法言法語的前提下,也應盡量流暢、易懂。最后提一下訴訟費用承擔方面。在部分駁回訴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形,即涉及雙方當事人對訴訟費用分擔的比例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充分說明費用分配的法律依據和原則方案,使雙方當事人一目了然。

     五、判決依據的選擇和列明。 判決依據是我國審判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的“準繩”,敗訴當事人對此也很注重。由于法律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沒有明文規定,故針對不同情形,駁回訴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也不同。對于因缺乏事實依據而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是由于訴方當事人在舉證方面的不力或不當而造成的,一般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證據規定》第二款以及其它對證據的具體要求的規定;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敗訴的案件,可以直接引用我國《民法通則》及其適用意見有關訴訟時效的條款的具體規定;而因無法律依據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可根據案件涉及的不同實體問題,引用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原告訴訟請求不當的依據所在。法律依據的準確引用,可以使當事人明白敗訴的原因,更能引導當事人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正確、有效地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