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法官王道強,扎根基層11年,一直工作在人民法庭的最前線,從事審判工作8年來,計辦理民、商案件1100多件,無一因處理不當引起當事人上訪或糾訴、纏訴現象發生。辦案公正高效,不懼艱險、勇挑重擔,創造和倡導了生效法律文書跟蹤問詢督促履行制度,形成審判、調研兩手強、兩手硬相互促進相互呼應的格局,連續8年被院黨組評為先進工作者或被院長通令嘉獎,被市中院5次授予榮譽稱號。

辦案公正高效

8年來,所辦案件調撤率達60%以上,近3年來所辦案件調撤率達70%以上,其中30%案件在庭前調解程序中結案。王道強法官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總能根據案件的具體特點,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做到情、理、法、德的完全融合和統一,能使當事人在享受法律保護的同時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溫馨。特別是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能注意對老人、婦女、兒童、無過錯方、受害方及其它弱勢群體的保護。在審理李某某訴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邳州法院2005年一審判決不準離婚。2006年,李某某在經常居住地甘肅蘭州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經審理后,蘭州法院將案件移送賈汪法院(李某父母住所地),王道強法官予以審理,在當事人陳述中,王道強法官發現案件情節復雜,李某多年從事建筑經營,但由于雙方已經2年多不在一起生活,李某某并不掌握李某的財產所在,共同財產不易查清,稍有不慎會造成李某財產權利的落空,李某亦因李某某要求離婚且不同意給付財產的刺激而精神恍惚、多次情緒不能控制。如果嚴格按證據規則進行判決,李某的財產權利將因無證據支持可能完全落空。王道強法官以雙方有3個子女為溝通雙方的紐帶,循循善誘,不厭其煩地進行調解,先后邀請法庭庭長、人民陪審員、塔山建管站站長參與調解。終于使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李某某一次給付李某3萬元。李某的合法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護。本案調解后,李某的心理得到了安慰和平衡,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李某亦從心里上接受了離婚的現實。王道強法官在審理賈某訴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李某剛剛刑滿釋放,賈某便起訴要求離婚。查明,李某服刑前即存在嚴重過錯,夫妻感情受到極大傷害,李某服刑期間,賈某即與第三人張某某關系甚密,在張某某的幫助下,賈某苦心經營供三個孩子讀書,經多方調解,夫妻感情確無和好的可能,但李某一無所有,時時有再次犯罪的可能,經王道強法官多次調解,賈某籌集資金8000元幫助李某開個電焊修理鋪,雙方協議離婚。離婚自由得到了保障,個案正義得到了伸張,沒有因雙方離婚造成雙方權利和利益的失衡。

不懼艱險勇挑重擔

在現行的審判質效考核體系下,審理疑難案件,無疑給承辦人帶來的是更多的不利和風險。但王道強同志卻把審理疑難案件當作是鍛煉自己的重要途徑,把審理疑難案件當作展示塔山法庭實力的重要體現,把審理疑難案件作為調研體裁的物質基礎,把審理疑難案件作為對黨組對人民最好的回報。所以8年來,當法庭有疑難案件的時候,王道強同志從不推諉,從不計較個人利益得失。

2005年4月,王道強法官在審理高春喜、朱孝芝與高莊村委會農業承包合同締約糾紛二個案件中,高春喜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在1994年我市二輪承包調整過程中未取得承包田,朱孝芝則屬于自愿放棄承包田而未取得1994年二輪承包土地,現高春喜、朱孝芝要求與高莊村委會締結農業承包合同,以獲得基本生活保障,高莊村委會則不同意與高、朱簽訂承包合同。當時2005最高院涉農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審理難度很大,法律沖突突出不易識別。是保護高、朱的基本生活保障還是保護村委會的自治效力,還是有更好的解決辦法?王道強法官在經過反復推敲和再三權衡后果斷地運用法官說法的方法對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農業主管部門的職權和職責)和第五十一條(農業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進行文義解釋和立法目的解釋,告訴原告向行政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二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對該兩案均予以維持。2005最高院涉農司法解釋出臺后,對該兩案類似的承包糾紛作出了一致的規定。

2005年,王道強同志在審理原告彭某與被告某鎮農技中心及第三人孟某魚塘承包糾紛中,審理的核心是原、被告的承包合同是否已經解除,而原、被告的承包合同是否已經解除的關鍵是原告是否在被告處收取了第三人的補償金1000元。在雙方證據大致平衡難以取舍的情況下,在證據規則的立法原則指導下,運用自由心證、邏輯推理的方法一審判決彭某敗訴,二審利用測謊的科技手段進一步印證了一審判決的正確無誤。

2006年,王道強法官在審理孫友誼訴周廣密車輛買賣糾紛(連環購車)一案中,受到云龍等三個法院既判力的影響,使案件的裁判一時處于矛盾之中。按照前三個法院三份判決書的既判力判決,案件將處于繼續連環尚無止境的狀態,另辟蹊徑又要考慮將來前三個法院判決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經過認真分析,王道強法官采取了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徹查事實的方法。車輛修理鋪、交通局、事故組、車管所、云龍法院、車輛檢修線,終于查出了車輛改裝的準確時間,車輛改裝前的車輛買賣有效,車輛改裝后的車輛買賣無效,駁回了原告起訴,連環訴訟的鏈條被徹底剪斷,連環案終結,同時很好地維護了云龍等三個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裁判公信力。

創造和倡導了生效法律文書跟蹤問詢促履行制度

王道強2003年末從大吳法庭調入塔山法庭后,發現轄區案件多如離婚、宅基地侵權、人身損害、財產賠償、相鄰關系、民間借貸、土地承包等純民事糾紛,標的小、矛盾大,執行成本高且糾紛易反復發作的特點,創造和倡導了生效法律文書跟蹤問詢促履行制度并被法庭吸收,對生效法律文書由原承辦法官進行跟蹤問詢,對當事人進一步勸解、教育、感化,督促自覺履行,效果特好。3年來,所辦300余件案件僅不足10%進入執行程序,整個法庭亦是如此,實際調解能力即案結事了能力超過90%。王道強法官在生效法律文書跟蹤問詢督促履行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經過教育和感化還多次協助執行局成功執結“老”“大”“難”執行案及棘手的“骨頭”案。

2002年,大吳鎮某港口職工吳某,在幫翁某船只裝船過程中,不慎落水,造成下身癱瘓,構成高度傷殘。吳某要求船主翁某賠償。賈汪法院判決翁某補償吳某10000余元,經二審予以維持。吳某申請執行后,翁某夫妻即長期外出不歸,其子女隨爺爺、奶奶生活。2004年末,吳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翁某補償傷殘費用數萬元。王道強法官沒有簡單地缺席判決,在查明該院另案判決大吳某港口賠償吳某十余萬元的事實,考慮本案存在調解結案的可能。經多方聯系,翁某委托代理人到庭與吳某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后經過王道強法官跟蹤問詢,翁某終于來到了塔山法庭,經過努力翁某籌款28000元交于吳某,雙方和解,多年的“骨頭”案和解執結,一審一執完滿結案。

人民法庭中的調研先鋒

2004年,王道強法官先后發表國家級、省市級、法律專業網絡調研文章30多篇。特別是針對公告中出現的普遍問題和郵寄送達中存在的模糊認識進行了專題調研。《規范公告送達、促進司法公正》一文,提出了“慎用公告送達”、“正確選擇送達方式、以張貼為主登報為輔”、“嚴格依法公告”的主張,成功地指導了審判實踐,3年來塔山法庭近100件公告送達案件沒有一件在送達上出現差錯,從程序上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郵寄送達之我見》一文針對郵寄送達不規范的現象,文章提出了“郵寄送達不規范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應改用直接送達而不適用直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做法”。《從法律角度規范郵寄送達》被中國郵政雜志6月采用,該文與9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內容基本吻合,該文發表后,受到了郵政企業的高度重視和歡迎,從此王道強同志亦和中國郵政雜志首席編輯潘建偉同志結下了深厚的友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出臺后,王道強同志又立即進行專題總結調研,對多年在郵寄送達過程中積累的經驗進行進一步總結,對司法解釋的實踐操作提出了最及時最合理的建議,5000多字的調查報告論文《法院專遞專題研究》被中國法院網、中國法學網、中國民商法律網及市中院主辦刊物采用,豐富和發展了郵寄送達理論和實踐。

2005年,王道強同志根據法庭轄區婚姻家庭糾紛占案件比重較大的特點,對離婚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離婚的若干程序研究》先后被中國法院網及省、市法院主辦刊物采用,后被數家法律專業網站轉載,文中從實踐的角度提出了審理婚姻案件在案件管轄上的應采取的務實做法和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在審判適用程序上應保持程序轉換的靈活運用,以及特定的送達方法。文章的發表為婚姻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實踐上的有益的參考。與梁冰院長合寫的8000字的論文《論離婚自由的必然性和離婚自由的相對性》在中國法學網、中國教育網和中國法學論文庫全文刊登和收錄,文中指出:“離婚自由是社會正義的內涵之一,離婚自由的外延是社會正義,在掌握和運用離婚自由原則的同時,要注意掌握社會主義初期階段離婚自由仍然是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不能超越社會正義的界線”;“法律的正義性、導向性決定著必須對離婚自由進行必要的約束。……”。文中的觀點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對掌握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判斷標準提供了更有力地參考,對審判實踐具有典型的指導意義。《從一起離婚糾紛評述裁判的思路和方法》先后被中國民商法律網和省、市法院主辦的研究刊物采用,文中對婚姻家庭案件中受害方和弱勢方利用“人力資本”理論給予充分救濟,為受害方和弱勢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無疑對同類案件能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2005年,王道強同志共在雜志、報紙、網絡上發表調研文章30多篇,文章質量較2004年又有較大的提高。

2006年,家庭承包經營權沖突陸續在塔山法庭出現,審理難度特大。王道強同志以轄區內的涉農案件為基礎,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多次到賈汪農工部咨詢涉農政策,到賈汪檔案局查詢涉農政策文件,繼2005年11月3000多字的專題論文《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屬土地使用權糾紛》在人民法院上發表以后,《法院有權確定承包經營權糾紛》這篇農業承包專題論文對當前較為棘手的承包權沖突問題作了回答,被人民法院報7月17日案例指導欄目采用。9月25日與10月23日,人民法院報理論與實踐欄目分別刊登了張向東院長與王道強同志合寫的《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民事證據效力》一文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一文,文中提出,“在涉及家庭承包經營權存在沖突的民事訴訟中,有時會出現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政府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效力不作認定或在證據上不予采信,這種情況不僅有法理基礎,有時還是審判實踐的客觀需要”;“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人民法院確定沖突一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和職責”。文中的觀點準確地理解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院涉農司法解釋的豐富內涵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發展和完善了現行農業承包理論。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文會對審判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

王道強同志3年共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調研文章8篇。應中國郵政雜志首席編輯潘建偉同志的邀請為中國郵政雜志特約供稿5篇。在中國法院網、江蘇法制報、江蘇法院網、審判研究、徐州審判、中國法學網、中國民商法律網、徐州日報等新聞媒體發表調研文章數十篇。已經形成審判促進調研、調研促進審判、兩手精、兩手硬的互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