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針對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審理難度大等特點。近年來,沛縣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嚴格規范審理破產案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一是出臺了《沛縣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審理的規范意見》。從破產案件的審查受理、破產清算組的職責、清算組人員選任、清算費用的開支管理一直到破產財產的拍賣變現、破產案件的終結等方面都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從而使破產案件審理更具可操作性,更加規范。對清算組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及時更換了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實現了將案件中所涉及的資產評估、拍賣全部納入司法鑒定管理的范疇。

二是加強溝通與協調。加強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協調,每月定期召開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及清算組組長會議,調度破產企業清算情況,就勞動政策執行、資產變現等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與協商,爭取統一認識,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使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破產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不打折扣。召開了“審理破產案件研討會”,邀請相關部門領導等50余人參加,充分聽取了有關單位的意見,向出席會議的人員介紹了相關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律規定,取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

三是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對債務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未投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金未達到法定最低數額;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申請破產等情況法院不予受理。

四是加大破產企業債權清收力度。破產企業的債權,涉及破產企業職工和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要嚴格按照破產法及最高院解釋規定,依法加大清收債權力度,實現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對企業職工給予特殊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勞動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得的補償金認定為第一順序;把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補償金、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和企業向職工收取的集資款,可以優先受償,以體現對勞動者弱勢群體的保護,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