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年來,建湖法院緊扣司法調解服務和諧社會構建這一重大歷史使命,在不違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司法調解新思路,創新構建司法調解“四項制度”,取得了案結事了的明顯效果。

一是建立必調制度。該院規定,調解是審理所有案件的必經程序,不經調解,不得下判。即使是對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也要進行協調,對協調成功的案件,要用筆錄方式固定當事人的和解意見,在裁判文書中要體現和解意見。

二是建立聯調制度。根據個案不同情況,該院要求承辦人員在案件審理中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或者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一些單位和個人參與調解,盡力化解糾紛,形成調解合力,提高調解效果。

三是建立委調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對矛盾易激化、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社會影響較大、涉及農村基層組織及地方政府的案件,委托給縣社會矛盾處理中心協調相關政府機構、執法部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進行必要的說服、教育、調解工作,擴大調解解決糾紛的途徑。

四是建立合調制度。針對承辦人獨自調解過于單一的實際情況,該院統一整合全院力量,明確合議庭案件必須經由審判長調解,審委會討論案件必須經由庭長調解,人大、政府關注案件必須經由分管院長調解,對有可能引起群體性上訪的案件必須經由院長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