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本院在執行你與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中,雙方已于200593達成和解協議,但你未按約定期間履行法定義務,已經妨礙了本案的執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對你的財產、人身采取強制措施。我們考慮到你一人在外打工不易,履行全部義務確有一定困難,故暫緩對你采取強制措施。但你應當充分認識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借故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希你在2007310日前向張某履行5萬元。逾期后果自負。下面是具體的法律條文,你要認真看看。”200731,東臺市后港鎮村民王某在遼寧鞍山收到了東臺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法官寄語》。收到《寄語》后,王某非常感激,立即多方籌措資金,將5萬元人民幣匯到申請人張某的銀行帳戶。

20051月,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與前妻張某離婚。同時判決王某在10日內補償張某105000元抵算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得。由于生意上的虧損,王某未能在判決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王某先履行一萬元,余款分期歸還;申請人撤回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暫緩對王某的執行。可到今年1月,王某未按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張某于今年2月申請恢復對王某的強制執行,而王某遠在遼寧鞍山打工。此時,如法院遠赴鞍寧執行,既會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又會影響王某打工。承辦該案的時堰法庭副庭長黃穎同志為此沉思數日,一邊找來申請人做工作,要她理解王某在生意上有了閃失,叫他履行全部債務確有一定困難,一方面起草了一份《法官寄語》并寄給王某。

收到《寄語》后,王某打電話給黃庭長:“法院既堅持公正司法,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困難,省了我的工,還省了我的錢,真是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我肯定按要求給錢。”